担保人的权利有哪些 担保人有什么作用(担保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法律问题:信用社到底有没有权力找担保人?
先来明确几个概念 首先担保分物保(也就是抵押、质押)和人保,所以a和b是保证人身份 其次,保证人分两种,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a和b的保证合同中如果有“当C不能还款时,由我还款”这种字眼时,是一般保证人身份。如果没有上述字眼,则推定为连带保证人,所以要先确定保证人的类型。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信用社在向c请求还款之前不能向一般保证人请求还款。但连带保证人没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信用社既可以向c要钱,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人不能拒绝。不过无论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还款后都有向c追偿的权利。这个身份还要看你们签订的担保合同来确定。 第三,关于a、b之间的关系,如果约定了份额就是按份,各自只承担自己那份,信用社不能多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就是连带责任,信用社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当然一般保证人此时还是享有先诉抗辩权的。 接下来是你的问题
1.信用社已经超额冻结,先不论这个行为的合法性,就这个担保来说,信用社已经选择了向c要求清偿并能够得到清偿,所以无权再向保证人请求清偿,a和b都不必担心
2.如果c被冻结的存款能清偿,信用社还向a请求清偿,那么这个请求没有法律依据,a完全可以拒绝,具体参照《物权法》的担保编(《担保法》的大部分条文已经被《物权法》取代了,所以不要看了) 如果c的存款不能清偿欠款,信用社也只能向保证人请求清偿c还不了的那一部分欠款。
3.如果真的连那12万也不能偿还的话,那a只须在约定的份额内还款即可,也就是只能比那个份额少,不能比那个份额多
4.a可以向c和b追偿,但是有顺序和份额规定的: a必须先向c追偿,此时可追偿的债务是全部债务。 若c无法偿还或者无法全部偿还,a才可以再向b追偿,但此时追偿的份额,应是c未能偿还的那部分债务中b应当承担的份额(有点绕,也就是说这时候你们担保的人不能还债了,你们两个保证人应该共同承担c不能还的那部分,要出钱大家一起出。至于谁出多少,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平均分)。 这个顺序是法定的,但是份额是合同约定的,没有约定就平均分。 写的有点多,有问题的话再问我,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