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

法律观点 2025-07-20 3
分公司的债务由谁承担说明:
  1. 企业被承包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2.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企业被承包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通常承包租赁合同会约定,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承包人(或租赁人)负责,但以企业名义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最终应由企业负责,也就是说,承包租赁合同的约定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得不得对抗第三人。

企业对外承担债务后,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或租赁人)追偿。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债务承担如下:

  第一、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由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第二、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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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这是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分公司违约欠款时,在诉讼时,可将分公司和总公司直接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但对于银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因分公司具备一定的财产,法院一般只列分公司为被告,而不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