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不受理与不予受理有什么区别?
不受理和不予受理区别:首先,不受理和不予受理这两者的概念就不同,不受理就是司法机关对于案件依法处理是不接受和不处理的状态,换句话说,不受理就代表不立案.国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并没有犯罪,或者根本不具备犯罪事实的话,就不会追求其刑事责任,也就不会立案.比如:在法院、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等对于一些态度比较好主动自首的,或者是检举、控告的案件等。
不予受理和不予办理是有区别的,不予受理是指政府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由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不予受理,即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请求,但不构成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理。
而不予办理是指政府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经审查后,由于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不予办理,即不予办理申请人的请求,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从行政处理的角度来看,不予受理和不予办理是有区别的
二审新增诉求裁定不予受理咋起诉?
二审法院不会受理。但二审可以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口头作出吗?
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口头作出。
口头裁定是“书面裁定”对称。以口头形式作出裁定,裁定形式之一。
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就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对案件影响不大的裁定时,可采用口头裁定。通常做法是,审判庭作出裁定后,由审判人员当庭口头宣布裁定内容以及处理结论,勿需制作裁定书,但应记入笔录。口头裁定一般于宣告之时即发生法效力,应予执行。
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可当庭口头作出。
答: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口头作出吗?
一般不可以。裁定一般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如果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就要详细而清楚说明不予受理裁定的事项内容、理由及其他应载明的事宜。而使用书面裁定书就可以做到这些。口头裁定就很难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