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予起诉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观点 2025-07-22 2
检察院审查起诉不予起诉的依据是什么汇总:
  1. 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区别是什么?它们如何做出?

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区别是什么?它们如何做出?

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是刑事案件处理中的两种不同结果。
免于起诉(Mitigation of Prosecution)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认为,被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违法事实较轻,社会危害较小,或者嫌疑人具备一定的悔过表现,可以从法律上减轻或免除刑罚。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再起诉嫌疑人,而是采取其他措施,比如口头警告、书面批评等,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教育、警示和惩戒等目的。
不予起诉(Non-Prosecution)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认为,被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事实不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行为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行为已超过法律追诉时效等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决定不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即不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的决策是由检察机关根据对案件的审查、取证及法律认定等工作所做出的。在决策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反省悔过表现等因素。不同地区和司法体系对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

1. "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是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结果。
2. "免于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确凿或者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起诉条件,因而决定不将案件提起审查起诉,被告人不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3. "不予起诉"则是指在初查、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确凿或证据充足,但鉴于特殊情况或者有关法律规定,不适用刑事处罚,决定不将案件提起起诉。
4. 它们的形成是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的确凿程度、适用法律、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衡量而做出的决定。
5. 需要注意的是,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而是表示检察机关决定在刑事追诉上不予追究或起诉的结果。

免于起诉和不予起诉区别:

(一)、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

2、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二)、两者决定的因素不同:

1、不起诉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只要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免于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所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三)、两者适用的范围、对象不同:

1、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凡是不起诉的案件.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2、免予起诉仅适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告人:

基础: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

(2)犯罪情节轻微的;

(3)虽然罪行较重,但有显著悔罪、立功表现的;

(4)依法具有其他免除刑罚的特殊情况的;

(5)不判处刑罚也没有社会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