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工作分公司签合同是否可以
- 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后签订“合伙协议”是否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是不是应该制定的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合作协议?
- 与总公司签合同能用分公司的一般账户吗?
- 总公司下设分公司和子公司,在分公司上班,与子公司签劳动合同,这样是否合理?
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后签订“合伙协议”是否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是不是应该制定的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合作协议?
你好,我是【现实很骨感呀】,很高兴为你解答。在一般情况下有效,有限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就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因为公司章程在工商局和税务局都是有备案登记的。两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不得与公司章程相冲突,如果有不符的地方按公司章程进行。章程上已注明了公司里所有情况,比如说公司地址、公司名称、股东名称身份证号,投资总额、法人代表名称等,要是有固定资产的话,还会明确固定资产是谁投入的。扩展资料:股东协议不是必需的,但公司章程是办理工商登记必需的,一定要有。而且两者不能等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参考资料来源:
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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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税务跟财务的问题。
合同的签订只要是以总公司的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对于账户的问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支付给某一个账户就行了。但牵涉到纳税问题就需要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了。总公司下设分公司和子公司,在分公司上班,与子公司签劳动合同,这样是否合理?
这种情况合法。
从公司法上讲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是实质是一体的。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这里的总公司就是公司法人,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不能独立的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所以以总公司的名义与你签订合同是没问题的。
合理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是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和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不管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只要有营业执照都是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本身不存在合理不理的问题,关键是看待遇、报酬怎么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