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因公司常年拖欠工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会得到哪些补偿?
根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第八十五条用人末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支付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应支付劳动者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椐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一年工龄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个年。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点去分析:
第一、公司签订的是单方合同,是否可以理解成只签订了一份合同,如果是,这种情况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你可以要求企业给予你自己那份合同。
第二、企业常年拖欠工资。针对这个情形,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注意:离职原因要注明企业拖欠工资引起离职),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企业给予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但补偿年限不超过12年且补偿金额不超过上年度所在地区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上述所说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不足十二个的按实际月数核算。
第三、仲裁时效为一年,所以关于补偿金主张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
希望以上答案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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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僵尸不能动弹拖欠员工的工资,你还希望得到违犯《劳动法》条文的补偿,这可能吗?客观存在面摆的事实,公司因经营不善,受市场日益竞争的压力频临倒闲,负债高筑,内欠外债,资金链断裂,运营断断续续,朝不保本,举步维艰,没有赢利还要支付银行利息,费用和间接费用及税费和职工的社保缴费,还有员工的工资,这一切的开销都要在利润中开支,现在公司亏本经营,流动资金一天天被高压的负利气吞,剩下的只有固定资产,机器和公司注册的招牌,你想怎么能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薪金,还能指望劳动补偿吗?
作为执行机关所执行的必须有存款和资产,对于一个空壳公司也无能为力,唯一的只有让公司破产,转让,重组,所获取的资金先解决员工的工资和银行贷款,再归还其它应支付的款项。
公司常年拖欠工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末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不过也可以依据劳动法38条第2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事先告之用人单位。同时按照47条得到经济补偿,也就是一年赔一个月工资(向前推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到半年算半年,不到一年算一年,最高不超过12个月,且月工资不能超过当地最高工资的三倍。
如果没签订劳动合同,没买社保,是要得到双倍补偿,且要补齐社保。这些是需要劳动仲裁的!好了,还有什么需求欢迎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