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罪和免予刑事处罚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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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
免于刑事处罚和无罪的区别?
这个想法是很好的。
立法也曾考虑过这个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200条只规定了刑事判决的三种可能: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有罪
。依法应认定无罪的,
无罪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真的考虑过“不负刑事责任”和“无罪”的区别,于是在2012年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就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理论上说,题目的观点是基本成立的,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在判决主文部分应该表述为:
被告人XX犯XX罪,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在我所知的范围内,还没有过判决书这样判过。一方面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基本不可能再进入审判程序,另外一方面,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的这个规定,算是对《刑诉法》的突破(因为刑诉法没规定判决中可以这样处理),在理论上也被学者以超越立法权限等理由批得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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