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到期,但是仍然在职3个月,被单位强制辞退,如何赔偿?
你的这个情况,在正规的企业己经不多见,因为你工作的单位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劳动法,那么你依据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两方面的索赔!
1.你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照着第二点,提前通知你,而是让你继续工作了三个月,那么违反了劳动法,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自动与你继签了劳动合同。
2.如果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你,并额外多付你一个月工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自行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应该给予劳动者赔偿。
4.具体到赔偿的标准和金额,因为你公司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按照法律必须按2倍来赔偿。
综上所述,企业合同到期没有提前通知你解除合同,而是三个月后才以没有续签为理由解雇你。并且加上事实合同,违法解除。你可以得到的赔偿的金额是:(合同的工作年限数+三个月的相于0.5个月+提前通知你一个月)*2*每个月工资,即相当2N+3的工资。估计如此霸道的公司肯定不会赔偿你这么多,那么你向你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和申请,即可以拿到这么多的。
谢邀。
题主的问题是典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既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也未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问题。
这个问题牵涉到几个法律行为:一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二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责任。
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依法终止,原劳动合同消灭。
劳动合同终止后有两种效果:一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离职;二是续订劳动合同,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未办理终止手续,也未办理续订手续,不能简单认为视同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社厅函〔2001〕249号《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责任
法释[2001]14号、劳社厅函〔2001〕249号都确立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赋予了双方共同的终止权利,任何一方提出都被允许。那么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或者承担双倍工资责任?或者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
个人认为未必:从双方都有权利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看,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是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是终止新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造成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原因,可能双方都有责任,一般不属于恶意,事实情况是双方都认同当前状态的,一般也不会出现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况。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2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也不能认为是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签订,但故意不签订,那么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存在恶意,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据此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也不需承担2倍工资赔偿,也不属于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题主问的问题答案是,用人单位辞退你,是被法律允许的,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你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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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观点:合同到期后虽然没有续签,但是单位默认你继续在职的情况属实的话,应当视为你与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单位强制辞退如果属于违法辞退的话,应当按照正常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继续在职的性质。
首先需要明确下“继续在职”的意义,如果此处的在职是在原岗位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内容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在职”,如果仅仅是挂名但是并未从事原来的工作内容的情况时,并不能认定为“在职”。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故而,如果确实在合同到期后,你方继续在原来岗位从事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视为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仍应当支持。
二、合同到期后,在职3个月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故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了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故而在职的三个月期间除了第一个月工资正常发放之外,应当双倍支付第二、三个月的工资。
三、无辜辞退的责任。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可以看得出来,对于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的终止应当支持,故而对于该部分不应当是赔偿而是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按照一年一个月,半年不到的按半个月支付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上述第二段的两个月的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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