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期限不能出资怎么办

法律观点 2025-07-2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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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个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不一致,工商审核不通过,退回来了,有没有法律依据?
  2. 出资认缴期满前股权转让或延长期限,是否还要承担出资义务?

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个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不一致,工商审核不通过,退回来了,有没有法律依据?

只要不是特定行业,认缴出资额和时间章程约定就可以

你可以先把章程出资时间统一,后面公司成立后再修改章程,把出资时间变更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认缴期满前股权转让或延长期限,是否还要承担出资义务?

这个问答是认缴制设立公司,关于出资义务的范畴!认缴期满之前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延长认缴期限的,认缴义务时间延长。发生股权转让,认缴义务和公司资产同时卖给受让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出让人不再承担出资义务!在认缴期限内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有受让人承担!

因此,出资义务在现实经济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清偿责任或者偿债义务!

一、认缴义务

认缴制设立的公司,认缴期限以经营最长期限为上限;认缴期到期后,可以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且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概率根据公司需要会核准延期。根据认缴期限的相关规范,认缴期不再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障碍!

也就是说,只要不发生法定的偿债强制性责任,认缴期限在现实工作中具有较大弹性!

二、偿债义务和认缴资本

公司属于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主体,对外偿债义务一公司资产总额为上限!对于股东而言,当发生公司资产总额不足于清偿债务时,股东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股权发生转让时的偿债责任

1、股权转让的本质

股权转让的本质的本质,是出让人将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包括法定的出资义务转让,继而衍生为一种偿债义务!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出让人没有抽逃公司资产等违法行为,利用股权转让逃避债务的主观。现实工作中,正常的股权转让不影响出资义务转移给新股东!股权转让后,对应的认缴义务(出资义务)由新股东承担!

2、股权转让时的认缴义务

现实工作在,股权转让前认缴期没有到期,正常转让股权即可;认缴期到期,可以申请延期,不构成股权转让的阻力。认缴义务和偿债义务,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四、综述

公司股权发生转让事项时,通常认缴义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转让。认缴期或未到期,或到期可以申请延期!认缴义务随着股权发生转让,认缴义务和偿债义务随之由新股东承担!除非有证据表明,出让人有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偿债义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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