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民事诉讼第三人是谁
民事诉讼中原为第三方如何申请做原告?
除非第三人另行起诉,而在已经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中,第三人不可能再被追加为原告。而第三人想加入该案件成为一方当事人那只有提出其他独立的诉讼请求,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以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由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总之,在民事诉讼中只可能被追加为被告。
在该案中既不是起诉人也不是被起诉人,所以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无论什么方式都不可以成为原告,只有追加被告,没有追加原告,你有权利另行起诉,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涉及了你的权利义务就是具有独立请授权的第三人,否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地位上,具有一定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更多的是为了辅助一方赢得诉讼,间接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以上你非要参加诉讼的的形式。如果你的民事权利确实被侵害,可以另行起诉,也就成为原告了。
民事诉讼法177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民事诉讼法(法律名词)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方当事人和原告存在利益关系可以作为原告委托人吗?
不可以。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应包括第三人,应当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如下: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无利害关系,当庭仅如实陈述相关客观事实即可,诉讼标的的如何处置,对第三人的利益不会产生影响,第三人作为中立方不陈述客观事实的概率较小。
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与被告或原告不是相对方的当事人,可委托与被告或者原告同一代理人参与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可以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换言之诉讼标的的处置直接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第三为了自身的利益能够实现,不陈述客观事实的概率较大。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本诉中原、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故是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委托与原、被告同一个代理人参与诉讼。
法律并没有规定的诉讼代理人适用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如果代理人有本案人员有利害关系,那也是上述这些人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第三项?
该法条第三项是: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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