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名词解释(医疗事故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麻醉意外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法律上如何界定?
不能
1.从法律上说,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中关键的两项是“违反了法规、规定和规范”,并且造成了人身损害。
2.而麻醉意外则包括很多情况,大部分都是指无法预料和无法控制的。法律上规定,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在医疗意外的情况下,因为损害后果是患者自身体质原因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而突发的,而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根本不可能预料到,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现医疗事故,医院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名词解释?
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是把急救医疗措施迅速地送到事故现场的危重患者身边,经初步急救处理,再把患者安全地转运到医院内作进一步救治的服务体系。
包括:自救互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医疗监护运输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信息处理系统。
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指集院前急救、院内急诊科诊治、重症监护病房救治和各专科的“生命绿色通道”为一体的急救网络。包括自救互救和公救两部分。
“公救”是专业医护人员在所属机构安排下展开的一系列救治措施,属于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一部分,受国家相关部门统筹和管理;而“自救互救”则是意外伤病人员在等待救护车赶到现场前,在场的人所采取的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