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顺序有哪些
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需要指定监护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应当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履行监护职责,并接受监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三类人应当按照上述顺序来担任该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依照上述顺序应当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或者认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更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可以依照民法总则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定的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综合各方面情况,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是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对共同财产的支配权,情感基础良好、生活联系密切,因此,由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父母子女之间既有天然情感,又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也是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主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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