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和子女之间怎么认定抚养关系
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吗?
只要是继父母养育过继子女,那么就一定有赡养的义务。在我们这里有兄弟三个,都结婚了,妈妈去世了爸爸后来就取了个老拌,老人怕和孩子闹意见,就老俩口在城里做了小生意,自食其力。过了十年左右,老头子病死,老婆尽力也照顾了,死后,老婆儿子来接老妈回家,老头子三个儿子就和老婆儿子打成协议:老头儿子们每人给老婆一万块钱养老,老婆死后,要通知他们,棺材他们给卖。老头的儿子们觉得老婆侍候了他爸多年,应该报答
想到这个问题是因看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最终判决有关。
法院法官认为,有抚养关系就有赡养义务!
在该起案例中,除了作为原告的父亲要求5名子女向其支付赡养费外,原告之一的继母,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5名继子女中的老四、老五向其支付赡养费。最终法院做出判决;作为继子女的老五需向继母支付赡养费。
这是因为老五在继母和其父亲共同生活时年纪尚小,继母和他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法院做出有抚养关系就必须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和责任。
通过此案例法官的判决,我们了解了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对继父母受赡养权的保护。
现在的再婚是比较多的现象,那么以后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赋予特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理解为继子女与继父母是一种姻亲关系,这是因为生父(母)与继母(父)通过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只要是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赡养过,那么像本案中的老四就不承担对其继母的赡养义务。因为他已经自食其力了。所以道义只是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才是最主要的!
综上所述,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就要承担赡养义务。
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不受法律对生父母子女关系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调整,继子女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承担了全部或部分生活教育费,这种情况下,应该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适用生父母子女的关系,继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特别是需承担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3)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生父母的同意,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对养父母负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没有赡养权?这个问题就要看关系如何了,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继子女在未成年由继父母养大成人必须赡养继父母。
继子女和养子女意义不同,但是都是法律第一继承人,和生子女一样继承遗产,所以赡养老人也是一样的。
社会越来越现实,老人的养老问题也成了老大难,儿女的付出不及父母的百分之一,老人不图儿女有多大贡献,但是在晚年能给口饭吃也不是特殊要求。
这个问题平心而论,每个人只要把心放在天平上称一下,自己就会给自己一个答复了?
偏儿不得偏儿记,有不少老人指地不打粮,指儿不养娘啊?有的老人把天平倾斜了,老了难的时候,往往是最厌烦的儿女给老人养老送终。无论出于哪种情况,人将其死,其言也善。给老人送到终点吧。
养老问题是当前最大难题,随着生活水平提高,高龄老人越来越多,并且老年痴呆症也广泛流行,子女养老也是累上加累,八十多岁的老人儿女也即将六十多岁,形成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反差,所以,做好自己,无论怎么样累都要走完人生旅程,完成自己的义务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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