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欠款人但没证据立案吗
行政案件中控告人无证据是否不立案?
不一定不立案。
1. 行政案件中,控告人无证据不一定导致不立案。
因为行政案件有行政机关举证和责任分担原则的规定,控告人无证据时,行政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证据破绽可能会导致案件受理的复杂度和时间成本的增加,但并非一定不立案。
2. 同时,行政案件中,控告人的证据不足也容易导致不立案。
因为行政执法机关也需要有证据作为依据来开展工作,控告人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够充分都有可能导致案件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撤销等情况。
3. 因此,控告人的证据对于行政案件的立案与否有一定影响,但仅仅一个因素并不足以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
不一定,但无证据是不利因素之一。
1. 在行政案件中,控告人提出的证据是判断案件成败的重要元素,如没有证据,将难以证明其所提控告的事实是否存在,这可能导致控告不成立,案件无法立案。
2.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控告人没有证据,如果其提供的控告信息真实可靠,法院也可能立案。
此外,行政案件当事人无论是控告人还是被控告人,都有补充证据的权力,因此,无证据并不是决定案件是否立案的唯一绝对条件。
向法院立案时只提供起诉书不提供证据可以吗?
理论上是可以的,实际情况立案庭基本不会同意,都是善意的提醒原告注意诉讼风险,就是败诉,但是起诉时只提供诉状,包括被告信息,立案庭还是会受理立案的,毕竟提供证据是可以在之后传票送达被告后举证期限内再次举证的,因此不提供证据立案庭还是受理立案,但有败诉风险。
朋友不还钱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跟电话通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起诉?
借条 不是唯一的借款凭证,只是说借条是比较强有力的借款凭证。
我们都知道,去了法院起诉,一切都讲究真凭实据,这个真凭实据,并没有固定的要求,也不是说借款类的民事纠纷,一定要固定的借条什么的,其它形式的证据也可以,但是要保证证据的严谨真实性,不能胡编乱造,不能夸大事实,要以事实为依据,并且,证据最好是实名制并且对自己有利的,比如你说的微信记录跟通话录音,都是可以算作证据的,需要满足,完整性,真实性,客观不可更改性。完整性是为了避免断章取义,举个例子,微信聊天记录,要从头到尾,整个借款的完整聊天记录,不能有遗漏或者造假的,录音也是一样,必须要完整的,最好是你通话的每一段录音时长跟通信公司里面的通话记录时间是一样长的,并且你录音的时候要跟通话时间一致,就是能够完全证明这通电话是完整的,并且是录音原件,还有最重要的一点,需要证明跟你通话的对方是借款本人,微信聊天也是,微信必须要是他本人身份证实名制的,录音可以通过声纹鉴定。如果你的录音或者说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百分百确定对方借了你的钱并且还没有归还,那么,我相信你很容易就胜诉,祝你好运。
谢邀!大千世界,无其不有,俗话说!人有相同,物有相似,声音还可以模妨,笔迹他就无法抵赖,说到朋友借你的钱没凭没据,只有微信和通信录音,在讲究法治,需要真凭实据的今天,凭你的微信言语和通话录音起诉朋友,可以说是难度极大,说句心里话!单凭微信联系和一个电话,你都肯借几千元或是几万元的朋友,说明了你与你的朋友关系交情至深或是传统的世之交情,那就不需要你大动肝火,算是自己人生中的一个教训吧,你就应该心平静气的等待有朝一日他上门奉还,人生一说到钱就伤心,如果不是触动了自己的养命金,至于说到起诉就等于是撕破脸,如其如此的撕破脸,不如自己亲自上门拜访,因为赖账者什么都不怕,就怕债主上门,他会把母鸡宰杀了待你,他会把世上最美的语言来让你听,无非就是想你宽宏大量,暇已时日,到猴年马月最还,这应该算是自己的倒霉吧,交一个如此不要脸的朋友,这叫做用钱买教训。
以上是我个人的见解。
可以作为证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为八种证据的二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厂士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七种因素综合判断。
除了微信和电话录音之外,最好有证人证言与借款有关的其他种类证据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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