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买卖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
买卖双方签定自己起草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吗?
苹果耗子来回答此问题。
合同本应自己起草,双方协商修改签订,这样才能让条款最好的表达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而平等、自愿且真实是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签订这样的合同,怎么可能没有法律效力。反而,若签订一方起草且拒绝对方修改的格式合同才会有可能无效。
另外,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等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也不能自损;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否则,合同可能会没有法律效力。
所以,放心大胆的去起草并签订合同吧。若有需要,可以聘请一位法律人,起草并谈判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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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买卖为名套取银行贷款,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以房屋买卖为名套取银行贷款,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这个问法是一个假命题。因为如果一旦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缴纳税费,就不存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合同必然是有效的。
二、首先要弄清楚银行贷款审核的流程。银行业务部门在审核合同的时候,只要根据自己的判断能够审查出房屋真实存在、合同真实存在,而且如果买方以该房屋作抵押贷款的,银行只要审核该房屋上没有其他债权人或者纠纷即可,一旦断供银行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不动产买卖合同最终以物权公示原则的方式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要能够变更登记,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有效。立法的时候,法律早就预判到这种情况的发生。
四、如果以房屋买卖之名获取银行贷款,不如直接抵押贷款,这样不仅不用支付不必要的税费和不必要的诉讼麻烦,而且快速地获取银行贷款。因为问题者本身就是房屋所有者,其为了获取银行低息贷款,引入第三人,设置房屋买卖的环节会增加风险。
五、本回答不问贷款目的和用途,至于贷款用途是贷款合同约定好的,银行也会考核,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也可能是提问者所担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个人觉得题目有一定的bug。
房屋买卖,需要拿房屋过户给对方抵押的,这个不存在套。只要房屋抵押在银行,也就是正规流程贷款,银行不是说你签一个合同就贷款给你了,需要签约,审批,审批通过送抵,过户。再通过房产中心出他项权证,银行才放款。
合同是有效的,只不过如果最终目的是要套贷款的话,需要按照真实的流程走完,有一种是亲属之间的假的买卖,如果不是直系亲属的话银行一般发现不了,也会批贷款的,不过这样最终需要过户的,那么也需要缴纳一定的交易税费,如果银行发现的话会直接抽贷的。
为了套取银行的低利息的按揭贷款,最终要把房子过户到别人的名下,也是有很大风险的。法律意义上讲这个房子就是别人的了,直系亲属之间的买卖就不用想了,银行会看户口本的,很容易发现的。
这个问题听起来有点别扭,为什么说以房屋买卖为名“套取”银行贷款呢?房屋买卖是正常用途,以这个用途贷款怎么才能算是“套取”呢?即便算是套取,买卖与借款是以不同的标志物转移来确定的,两者也扯不上关系。买卖是房子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而生效。借款是以资金由银行向借款人转移而生效。
我设想了多个场景,有可能符合题主的意思,但是银行贷款程序以及房屋抵押程序已经几乎将所有风险进行了降低。
场景一:买卖双方是亲属
房屋买卖双方是亲属,并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背景,只为了获得利率较低、期限较长的银行资金?比如,房主张三和亲戚李四勾结,名义上二人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四也给张三交了30%的首付款,张三和李四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过户,李四凭借此交易从银行获得了房子价值70%的贷款。
在这种场景下,买卖合同是生效的,因为张三和李四在登记机关进行了过户。至于贷款有没有挪作他用,银行最主要的是看李四也就是买方,有没有正常还款,如果正常还款,那就万事大吉,银行也不会质疑贷款的去向。如果借款人不还钱,银行拍卖房子即可,几乎不会损失。
场景二:卖方是假冒的
所谓的“卖方”并不是房屋的主人,“卖方”与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买方也交了首付款。买方向银行申请房屋贷款。
这种场景少见,因为来到银行,“卖方”的假冒身份就会被拆穿。即使银行无法发现,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有很多环节能够发现“卖方”是假冒的。只要“卖方”是假冒的,房屋交易当即宣告失效。
场景三:房屋价格评估过高
房屋在交易之前,都会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买方为了多贷款,就令房屋价格高评。原价100万的房子,贷款只能贷70万,但高评之后,放假变为150万,就可以贷款105万。买方与卖方再进行资金的转移。最终卖方的房子,买方全部使用贷款资金支付。后续一旦房价下跌,买方也就是借款人就会放弃房子,不再归还房贷。
这种场景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评估机构。像上方案例中说的,高评50%的场景几乎是不会出现的。因为银行人天天看贷款,不可能对此没有任何感觉。另外银行对评估机构采用的是年准入制,如果评估数字过高,或者被银行发现有问题,银行当即会暂停其评估业务的贷款,再也不能准入。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最后是否贷出来款,房屋买卖合同都是生效的。
银行研究僧,你学习,我也跟着学习,欢迎评论留言,共同学习。
买卖是生效的,现在房屋贷款也是审核比较严格的,只要买卖合同是合法的,这个贷款也是有效的,银行不问这个贷款是不是套取贷款,责任只要找到贷款人就好了。就像担保贷款一样,担保人也会收到牵连,两个人都有责任就是了,只要能按时还贷,一般银行就不会为难贷款人。
你的问题问的不是太清晰,房屋的买房拿房做抵押贷款,这个钱又不拿出来,为什么套套取?买卖合同也是正常的呀!
如果你说现房抵押贷款用于消费,这类也许包含着恶意的思想,但是和买卖没有关系,貌似不符合你问的,所以你的问题这么问有点不对。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法律效力如何?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夫妻一方到底是要买房还是要卖房?因为题目当中只是说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既有可能是买房也可能是卖房,而买房和卖房作为夫妻一方而言,能单独做主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比如,如果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私自购得了一套房产,那么通常这种情况下,不论他动用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另一方配偶不会持异议,因为一般来说,买房不会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造成什么损失,即便一方是对外借债,或者是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但所购买的房屋依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自行做主,也不会认定为无效。
但是如果一方是擅自出售房产,那就要另当别论了,首先要看夫妻一方出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因为该房产不是属于一个人的,应当是双方的,所以在处分的时候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在另一方不知晓的时候擅自处分属于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假如另一方追究下来,是可以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
但是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而使买房人遭受损失,那么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看看是否可以追究夫妻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者看看买房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能够获得该房屋的产权,这个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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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的意思是如果房产证都有夫妻二人的名字,一方擅自和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如果这样合同效力肯定有问题;很多家庭出于传统原因,房产证只写夫妻一方(大多是丈夫),如果这类情况,买卖合同应该有效,因为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
所以,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夫妻,赶快添加进入产证吧!!!(夫妻共同财产添加姓名不需要纳税,换房产证只收工本费)。
目前,房产在百姓家庭中占据上风,几乎占据家庭财产份额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很多“富人”把手中的“闲钱”几乎都投资在房产中。而刚需的平民百姓,为了购置房产,耗尽了所有积蓄,很多家庭的幸福因此被“绑架”。陷入漫长的还贷模式中。因此,对于买房时的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也会深思熟虑。
面对问题“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法律效力如何”?这个问题要把“买”与“卖”拆开来解答,才能让题主容易理解。
第一:夫妻购买房屋。不论谁签署购买合同,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其最终的法律效益都是同等享受。财产都是共有。这是婚姻法明文规定,谁也改变不了。
如果由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签署的购房合同,房产证上就只有一方的名字。房产如果要出售的话,由房产权利人一人签字确认即可,不需要另一方出面签字确认。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房产是正在出售的物业,也就是卖的房产。主要看房产证上的房产权利人是不是共有。如果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是双方的名字,就是共有房产。这样的共有房产,任何一方单独签署的买卖合同都无效。必须夫妻双方一起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如果是夫妻联名的房产,需要卖出。而另一方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面签字确认买卖合同的。不能出面的一方可以在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做一份全权委托公证书给另一方,这样房产的买卖交易就可以一方签字确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分享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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