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观点 2025-08-05 2
其实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1. 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只能二选一,公司这样要求合理吗?

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只能二选一,公司这样要求合理吗?

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补偿,并不能当然互斥使用。但是,由于他们各有其适用条件,能不能同时获得,也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工伤保险待遇,顾名思义是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的有关待遇。只要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所谓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因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龄,以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予以支付。具体法定情形如下:

  •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 (四)用人单位重整裁员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发生工伤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肯定是不合理的。

首先,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 工伤待遇,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交通意外事故。如果公司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金;那么,职工的工伤待遇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保障。如果公司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金;那么,职工的工伤待遇,就应该由公司来承担。

  • 经济补偿金,是公司在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时,如果不是职工个人因素,公司应该按职工工作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次,公司的目的是想逃避法律责任,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这两个问题,是两个孤立的问题,二者没有交集和必然联系,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冲突。公司要求职工只能二选一,是违法行为。

职工完全可以要求公司将这两个问题区分开来,一个一个解决也行,一并解决也可;但绝对不能接受公司二选一的无理要求。

如果公司不同意,仍一意孤行的话,题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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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上来讲,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和经济补偿金是两件事情,但是其中又包含有一些联系。

工伤保险待遇(以劳动能力鉴定十级到七级为例),一般情况下,是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了工伤伤残级别能够拿到的三个一次性赔偿,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要拿到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需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才可以的。

所以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兼得,就要看是哪种方式与单位解除的劳动关系了。如果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那么职工是可以拿到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则一般情况下只能拿到工伤待遇,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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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可能涉及
  • 如果您说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话,那就不合理。因为劳动合同法固定的经济补偿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申请解除合同的,按规定应由单位发放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这两块钱完全不是一码事,单位应该依法分别支付。
  • 如果您说的是工伤涉及第三方事故(比如交通事故),肇事方给你赔付的经济补偿里已经包括医疗费的,那就涉及一个先民事后工伤的问题。第三方已经赔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对医疗费部分不再重复赔付,最多只是差额赔付。但后续的医疗费,以及伤残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希望能够帮到您!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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