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要求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观点 2025-08-0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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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2.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4.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
  5. 行政强制执行由什么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由什么?
  6.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事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从执行依据方面进行审查(生效的法律文书、给付的内容须具体确定等等)。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在审查时要注意:

(1)所有的执行都必须有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的存在,没有法律文书就不存在执行问题。在案件经过二审的情况下,要注意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哪个?

(2)具有确定性效力的终局判决。

(3)法律文书生效的具体时间,在执行中非常重要。

2.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

3. 执行内容要明确。判决书的主文部分的内容是明确的,执行法院按照判决主文所明确的意旨去执行。对于其他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不明确的,执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二)从执行当事人方面进行审查。

1.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 被执行人明确,而且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年

(三)从执行管辖方面进行审查

案件应“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是具体的法院受理具体申请执行案件的条件。民事强制执行权行使的前提是具有执行管辖权的,所以执行管辖权是民事强制执行权正当行使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四)对申请的处理。

执行立案审查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

“不予受理”的救济。当事人对审判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财产强制执行和行为强制执行。财产强制执行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行为强制执行是指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法定行为义务或禁止行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手段,例如强制拆除违建、关闭违法企业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正义。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并非固定不变,如果需要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包括以下六项: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吗?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由什么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由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是由法律设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并由法律限定强制执行机关、强制执行对象、强制执行措施等要素。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相关文献和法律法规以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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