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可以同时和两家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吗(一个人能否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个人能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吗,以个人名义与员工签订合同有效吗?
您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个人是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中单位是恒定的主体,另一方是员工个人。因此,公司不能用个人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个人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引发纠纷。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新成立了一个公司,现在要求员工重新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合理吗?
要求不合法可以协商,到新公司员工可以寻求更好的机会。
1、双方自愿协商合同改签
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均应遵守,不能单方随意解除或变更。
新公司成立,选派一部分员工也属正常,为了人员管理和成本核算方面考虑,原合同解除再与新公司鉴订合同,也无可厚非,比较正常。
但是,改签不能是公司单方命令要求员工签定,毕竟员工担心工龄是否连续计算、薪酬福利是否改变,需要双方好好协商。
2、员工要利用好新的契机,主动发展提高。
新公司成立,一般是公司的业务扩展或者发展新业务需要,会为员工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
员工要充分利用机会,主动和公司好好协商,寻找更好更高的岗位。
3、防范公司利用成立新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劳动法等规定,连续工龄是计算经济补偿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会有极少数企业,通过不同的公司和员工签订合同来逃避法律义务。
员工需要好好防范,先通过结算原合同工龄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新合同约定连续工龄计算,化解风险。
为了规避这种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专门作了规定。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所以也不用太过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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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新成立”是什么意思?原股东另外投资成立一个公司?
1、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
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连续的话,对自己有什么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们单位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劳动官司败诉的话,公司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