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起诉法条的规定是什么
诉前保全后诉讼中可以追加保全么?
在进行诉前保全后,诉中无需另外申请诉讼保全。
法律规定采取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应依法提起诉讼,如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提起诉讼后,该诉前保全措施程序一直适用诉讼中。立案庭会把有关诉讼保全材料移到诉讼业务庭。
诉讼保全是有保全期限的。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所以在诉前保全期限内,保全措施一直有效。无需另外申请诉讼保全。
公诉退侦和补诉有什么区别?
公诉退侦是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不符合逮捕条件,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诉则是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材料认为不够起诉条件或程序有瑕疵,退还检察机关充实材料重新起诉。两种“退补”不一样,一种是侦后诉前,一种是诉后审前。
刑事案件一审开庭后证据不足检察院撤回诉讼补充,这个有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
如果是检察院撤回起诉,一般情况下不得就本案再行起诉:
1、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应当制作《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加盖院章后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求书面说明撤回起诉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对于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不同意撤回起诉并决定继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参与刑事诉讼,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2、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种罪名,也可以是异种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起诉的,应当重新编号,制作新的起诉书。重新起诉的起诉书应当列明原提起公诉以及撤回起诉等诉讼经过。
如果是检察院撤回起诉,一般情况下不得就本案再行起诉:
1、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应当制作《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加盖院章后送达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求书面说明撤回起诉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对于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不同意撤回起诉并决定继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参与刑事诉讼,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2、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种罪名,也可以是异种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起诉的,应当重新编号,制作新的起诉书。重新起诉的起诉书应当列明原提起公诉以及撤回起诉等诉讼经过。
补充侦查没有新的证据会怎么办?
谢谢邀请:
一、刑事补充侦查的内容由公安局审批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证据链需要,提出明确的补充侦查内容,刑侦人员依法落实侦查措施,侦查期满。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结果:
(一)获得有罪证据,填补了证据链。
(二)获得无罪证据,否定了有罪。
二、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向办案机关(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刑事补充侦查,经批准后,刑侦人员开展证据调查取证,上报办案机关,做出书面答复。
公、检、法三家是国家设立的执法权力机构。三家各有各的职责和权力。
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人的证据收集和侦察。收集的证据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向检察院申请逮捕证。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够逮捕条件的,会因证据不足予以退回重新侦察。如果公安机关依然没有新的证据,就自行按治安处罚条例办理,拘留时间一到,立即放人。如果有新的证据,就必须向检察院重新申请逮捕证。检察院通过新的证据链进行重新论证,确实够逮捕条件,立即签署逮捕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接下来就是嫌疑人的定罪环节。检察院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向法院提交核实,罪名落实后,检察院就以该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原告已经死亡不能到庭时,检察院就成原告。法院通过原被告在庭上的辨解,得出嫌疑人真实的犯罪程度,结合刑法的条例对嫌疑人量刑。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收集证据和对涉案人的侦察。行使的权力是治安处罚条倒。
检察院的职责是:监督公安机关和法院在执行重大要案中行使的程序和权力。对涉有寻私枉法嫌疑的,有权独立侦察和逮捕。但逮捕需征得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行使的权力就是对触犯了国家刑律的所有涉案人的审核和法律诉讼,有独立侦察权力。
法院的职责就是通过原被告双方的法庭辩论,从中得出被告人的犯法程度,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量刑。必须是原被告双方到庭,如有缺席,代理人也必须到。如两次传讼不到庭,可视为弃权,法院可直接判决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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