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反应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多长时间
输液的时候出现过敏反应,告知急诊医生后15分钟都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患者死亡,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有哪些相关依据?
这个问题,很简单,也很复杂。
说简单,就是,如果情况“属实”,直接向卫生主管部门、起诉,即可。
不必觉得“不会帮你”,也不必觉得“告不赢”。头条问答即有的,小孩,“药物过敏”,鉴定写明“医院责任”。
还有转院后死亡,最后的医院也被判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如果情况“属实”,就拿出证据,向卫生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即可。这里绝对违反了医疗相关规定,符合“医疗事故”责任范围,肯定得负责,最终赔偿,甚至相关人员必须受到判刑等处罚。
所以说,这很“简单”。
但,上面讲的是情况“属实”的话。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纵观头条和网络,类似“一个感冒就倾家荡产”,现实是,大家都感冒过,很多也进过医院,但有几个“倾家荡产”了?甚至所谓的“几千检查”都是大多数人没遇到过的!而,换个地方又是“一个小感冒,居然被治死了”,这个死亡的“感冒”真是感冒吗?
也就是说,类似这个问题的“过敏”,是真的情况还是“自已觉得”,要打个问号,因此说“也很复杂”。
你要先搞清事情经过、真相。比如,死者有没有过敏史,有的话,有么有告知,如果是有告知,特别是病历写有“药物过敏”,医院又用了这个药物,那就很容易证明医院违规了。
而,如果没有过敏史,那就属于一个特例,不可避免的“过敏”。但这也不代表可以“不重视”。假如这种情况下的过敏,那就得有证据证明“告知了十几分钟”没人来处理。
这个情况,得证明“十几分钟没人处理”,还得搞清楚为什么,是因为“抢救其他病人”,还是“玩忽职守”。都是要负责任,但,因为抢救其他病人,那责任可能小一点,不重视甚至还在慢悠悠的责任就大。
所以说,问题解决很简单,也很复杂,要把事情经过如实弄清楚,寻找证据才能把问题解决。
这里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说你告知医生患者不适,而他15分钟都不来看望了解病情而导致的患者死亡,这种情况无论是过敏还是因为疾病本身还是其他任何原因医生都需要负主要责任。如果说医生及时来看了,而没有做相应的处理,只是说观察观察,这种情况可能是从当时症状,体征并不能及时的判断是何种原因引起,而生命体征相对平稳,但后期病情快速恶化,那么这种情况医生是没有法律责任的。有时候误诊漏诊并不能判断医生的责任,还得看当时具体的症状体征,如果说从你当时的情况结合现有医疗条件该检查的检查,该查体的查体了,没有原则性的错误还是没有明确诊断导致的漏诊误诊是没有责任的。所以想要处理这件事,第一步查该医生是不是有资质(查证,没有证全责,无论原因),第二再看是上述说的哪种情况了。逝者已矣,还望理性的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谢谢相邀!目前有些医院除了急诊科输液外已经取消了门诊输液,不知道您那边是不是如此规定?从文中可以了解到输液过程是在急诊科,各医管理不一样,不管什么情况,如果医院规定急诊科承担门诊输液任务,那么急诊科就应该负责输液治疗过程中的医疗安全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在此,我有点疑惑,医患关系矛盾突出的医疗环境之下全国各医疗机构都在为提高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质量绞尽脑汁,就我所知江西赣州卫生部门已经制定了患者不满意就退款的制度,我暂且不提此事的利与弊,最起码这是一种对医务人员的高要求……所以看您讲述输液15分钟出现过敏无人理睬的片面之词难以理解,是医护人员的行为麻痹、心理麻痹丧失责任心还是本身就是一件无风起浪之事个人无从知晓。
如果真如文中所讲,因为对生命的漠视失去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可能是一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误诊采取治疗措施不当导致病员智力、身体不同程度损害或漏诊延误时机造成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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