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从事第二职业违法吗
在岗职工从事第二职业有何规定?
其实只要不影响主业的工作 是可以从事第二职业的。首先从事第二职业,跟第一职业不冲突,假如你从事第二职业跟第一职业有着密切相关。
那么很可能会让第一职业的单位产生影响,那么你很有可能要负责任的。
那么从事第二职业,比如我们晚上我们跑滴滴就不会有影响了。
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暂行规定?
文件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乡镇项目合作,兼职兼薪。
1、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2、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4、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1、事业单位没特殊规定不能从事第二职业的是可以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并未收录对从事第二职位人员的处分。
3、部分省市还有对事业单位从事第二职业的暂行规定,如《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暂行规定》就说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报酬的活动。但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完成。
事业单位职工非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不会开除公职,因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没有该种处分规定。 但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事业单位是否禁止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到外面兼职?具体是哪条哪款?
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国家人社部先后于2017年、2019年两次发文,明确支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职、兼职、离岗创新创业。
根据人社部2017年出台的(人社部规〔2017〕4号)文和2019年出台的(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的精神,主要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科研人员)创新、兼职、创业。未提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人员。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明确支持和鼓励的是“专业技术人员”。
文件明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乡镇项目合作,兼职兼薪。
1、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2、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4、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强调了支持鼓励的是“科研人员”。
目的是为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热情,充分发挥其在“双创”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意见》的第一段就明确,“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
1、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2、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
4、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小结:两份文件的重点都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兼职兼薪。
关于事业单位中的管理岗人员和工勤岗人员,文件中没有提及。具体操作,要看当地有没有更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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