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的九种情形有什么

法律观点 2025-08-13 27
大家好,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九种情形有什么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九种情形有什么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 对于具有共同原告资格的人,法院在通知其参加诉讼后,其仍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应如何办理?
  2. 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
  3. 共同诉讼当事人需再裁判文书中全部列明吗?
  4.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与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5. 三个原告可以共同起诉一个被告吗?

对于具有共同原告资格的人,法院在通知其参加诉讼后,其仍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应如何办理?

  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他们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2、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即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是可分之诉。

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他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共同诉讼当事人需再裁判文书中全部列明吗?

当然需要列明。对该问题的疑惑在于将共同诉讼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混淆。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裁判的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本悟空回答涉及的内容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起诉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必须具备的因素。裁判文书中需要对三个因素全部列明,如果判决书中缺少了当事人,构成遗漏当事人,当事人上诉时,应当发回重审。

在学习与研究民事诉讼法时,因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理解欠缺,与共同诉讼混为一谈,可能产生错误的理解。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与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集团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避免在同类问题上作出相矛盾的判决,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众多受害入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时,可以由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可由当事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数为3至5人。如果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一方不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末参加诉讼的受害人具有效力。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可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一般的共同诉讼:前者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允许分案进行审理;后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共同诉讼的形成有两种情况:

一是一开始就是共同诉讼;

二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后者如诉讼提起后,发现该诉讼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可根据当事入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并审理解决。共同诉讼中,原告为两入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称共同被告;两者通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力、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生效力。此外,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虽末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有时也可能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引起一定的后果。如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共同诉讼中,法院宣判后,被判决败诉一方的大多数人末声明不服,只有一个共同诉讼人提出上诉,上诉审法院仍须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经过审理,也可能废弃原来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的判决。

三个原告可以共同起诉一个被告吗?

可以的,三个原告可以起诉同一个被告的。如果三个原告是有共同利害关系的,是必须同时参加同一案件的诉讼的共同原告,而三个原告都是与同一个被告有利益冲突的,那么,就是三个原告都作为原告,同时起诉同一个被告。例如被继承人死亡,三个人都是继承人,则三个人就三个原告,同时起诉侵权人。

如果三个原告与一个被告是基于相同的事由提起诉讼,并且基础的法律关系是一致的,可以有多个被告同时对一个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三个原告分开进行起诉立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合并审理,但是最终会做出三份判决。如果一方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同时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判决生效

可以的,这是属于共同诉讼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规定原告和被告人数,别说是三个原告,有的案件有几十甚至上百人都可以作为原告,比如拆迁案件涉及到的当事人都很多,所以法律没有对原告人数进行规定,无论是三人或是多人都得派出代表出庭,所以三个原告可以起诉一个被告。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九种情形有什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