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公司改变名称法人不变是否可以
为了回避加班费补偿,公司变更主体,法人不变,要重新签劳动合同。离职时可以要补偿嘛?
可能要区分情况来看。第一种,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单位,现单位,劳动者三方协议,工龄和相关费用续算;第二种,原单位和劳动者签离职,劳动者与新单位签新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原单位离职超过一年,那么很难有机会追究相回的加班费。结合问题描述来看,可能属于第二种情况,可以进行人社局举报、投诉处理。
谢谢邀请。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33条、34条,不管是法人变更、还是主体变更、合并分立等,劳动合同照常履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单位硬要你重新签,你也是可以签这个合同,但是你应该告知劳动合同法33、34条内容,加班费还是要给的,不能赖掉。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费计算方法不同工时制是不一样的,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均有不同,若不是很明白,欢迎交流和留言。
大凡田,16年HR,专研劳动类法规,悟职场,觅洞见,乐分享。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首先你要明白单位的主体变更是什么意思?法人是什么概念?以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单位就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是公司的拟制人格,所以叫法人。法人对外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那么法定代表人,可能是企业的老总,或者是其他自然人。两者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是你的公司发生了变更。但是法定代表人没有变。这个时候的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已经发生了变化。
第二,你要求的是加班费。与劳动合同法第33 34条的规定,没有太大的联系。
劳动合同法第33 34条,主要是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没有对加班费的问题,做出规定。
第三,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从实际操作中,理论上来探讨,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你和另外一个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你原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正常的情况下,你和原来公司的劳动关系,要么是终止,要么是解除。那么你在原公司加班的加班费。与新公司的加班费,是不可以连续计算的。如果你向原公司主张加班费,需要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你的权力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总结建议,对于这个问题,我看到很多人回答的都没有针对性。所以你在通过法律维护权力的时候,最好能够咨询专业律师给予你专业的指导。否则你可能维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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