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又退回公安局侦查是怎么回事

法律观点 2025-08-1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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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案件,检察院批捕了为何又退回到公安机关?
  2. 轻伤二级,有谅解书,为什么检察院还要批捕?还把谅解书退回派出所了,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检察院批捕了为何又退回到公安机关?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批捕后退回到公安机关的情况可能有几种原因:

证据不足: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可能发现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因此决定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要求进一步收集更多的证据。

手续不完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手续上的不完备或程序上的问题,例如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程序违法等,检察院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或修正。

法律适用问题:检察院可能认为公安机关在案件处理中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或争议,需要公安机关重新审视和处理。

其他原因: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例如新的证据出现、案件重要性调整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退回到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会根据检察院的要求进行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或修正程序,以满足检察院的要求。

轻伤二级,有谅解书,为什么检察院还要批捕?还把谅解书退回派出所了,该怎么办?

在轻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为何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刑呢?出现这样的疑问,主要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不了解。(此回答只针对故意伤害罪中的轻伤案来讲)

一、轻伤案件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公断”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中的轻伤案件,被害人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也可以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报警经过司法机关解决。究竟采取哪种方式解决,决定权在当事人双方,法律对此并不强求。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报警后,是否撤案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在现实生活,往往会出现这些的情况,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去公安机关报案,打人一方害怕追究刑事责任私下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被害人得到赔偿后也不想再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跑到公安机关要求撤案,公安却说不能撤案,这样为什么呢?因为被害人一旦报案,轻伤案件就成了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否撤案,是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决定的,而不是根据被害人的申请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只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即便不能撤案,犯罪嫌疑人也会得到从宽处理,一般情况下是可处缓刑的。

三、发生轻伤案件,最好私下协商解决

取得被害人谅解,即便从宽处罚,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是会判刑的。判刑之后,打人者就有了犯罪记录,有的案底,这对当事人的今后生活会有很大的影响,不但不能从事律师、医生、教师等一些特定的职业,就连开人网约车也受影响。所以,发生轻伤案件后,打人者应当积极主动的向被害人进行赔偿道歉,争取私下解决,不要“公断”!

四、允许私下解决的只能是故意伤害罪的轻伤案件

上述解释只是针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罪中轻伤案件,如果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引起的轻伤案件则不适用。故意伤害罪的主要侵害对象是被害人的身体,为了让被害人得到有效的赔偿,法律赋予这种被害人一定的权利。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不但侵犯被害人的身体,更主要是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所以个人之间是不能私下解决的。

谅解书在对别人构成轻伤二级已经是无效了,谅解书只能用在对别人没有伤害,对别人没有利益侵犯,的前提下语言上的改正,有人出了保证书,但出了保证书后继续不保证,那这个保证书就是废纸一张。这样造成别人轻伤二级,检察院提出批捕,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但向人民法院上诉也许也没有用,为什么?因为不遵纪守法

一看罪名,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前者取保难度较大。

二看情节,是动刀动枪了,还是赤手空拳。

前者取保难度较大。

三看谅解,谅解书是否自愿,要第三方核实。有无公安对谅解书的核实,最直白的双方笔录同意,是自愿谅解。或是在司法所,调教委员会进行第三方公认的谅解。

谅解在寻衅滋事案件中作为减刑的考量,一般还是会判实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二级,没有从重的前科等情况,会判缓刑。

逮捕后,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还有2个月调查期,属于正常情况。

故意伤害案和寻衅滋事案都属于公诉案件,不是谅解了就结束的。本人办理的过轻伤二级,举例如下。

1-寻衅滋事,轻伤二级,持刀,都无前科。检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判刑。其中谅解的判了1 年,同案未谅解,1年半至2年。

2-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持刀,无前科。取得谅解,检察院批准逮捕,判了10个月。

3-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未持刀,无前科。取得谅解。检察院建议取保。判了10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起因:债务纠纷。

4-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未持刀,无前科。取得谅解,检察院建议取保。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不起诉。起因:邻里纠纷。

其实题主所提到的“轻伤二级+取得谅解”只是部分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一般情况下,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的轻刑案件如果仅仅是轻伤,又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核实后当然可以以“无逮捕必要性”作出不捕决定。(即认定其行为涉嫌犯罪,但经考察认为社会危险性不大,不羁押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办理的,可以不收押在看守所,但流程还得往前走)

2.之所以出现题主所说的情况,估计是在案件范围和特殊情况两个方面有不利的因素:

(1)正如之前的回答所说到的,虽然造成的后果是轻伤二级,但其行为不一定就是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也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甚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重罪,这种情况下案件性质就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了;

(2)再者,即使符合刑事和解范围,但如果不羁押存在影响刑事诉讼推进的因素(比如曾经自杀,干扰证人等,或者还有关键证据尚未固定),检察机关也会认为对嫌疑人有羁押必要性而作出逮捕决定;

(3)还有一种情形是比较特殊的,就是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无论经过多少年,后又犯罪的(有证据证实),是“应当”作出逮捕。(注:是应当,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3.当然,题主所说的把谅解书退回给侦查机关值得商榷。因为即使作出逮捕决定,但该谅解书也是体现认罪悔罪和社会影响的从轻情节的重要证据。

以上分析不一定完全正确,大家有更好的见解欢迎关注、评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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