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诉讼时,应该起诉什么人?

法律观点 2025-08-23 7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征地拆迁诉讼时,应该起诉什么人?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征地拆迁诉讼时,应该起诉什么人?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如果要起诉对方该到哪里起诉?
  2. 我想起诉一个人,但是现在只知道他的联系方式和姓名,这样可以起诉他吗?
  3. 要起诉被告的话,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4. 被人污蔑想起诉但又不知道那个人是谁怎么办?
  5. 什么是带病起诉?被起诉人应如何应对?

如果要起诉对方该到哪里起诉?

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律对管辖权有明确的规定,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不能立案,即使立案,当事人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会认真审理,如果双方有约定就按约定地为管辖地,如果没有约定,建议到法院资询,确定管辖地后,再提起诉讼。

法院!

直接去法院即可,如果你要起诉别人写个起诉书直接递交法院,如果自己写不好可以让律师代写诉状,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派出所公安局是报警报案的地方,如果你是被人打了或者被骗了,你可以去派出所公安局报警!

如果你是打官司请你去法院

我想起诉一个人,但是现在只知道他的联系方式和姓名,这样可以起诉他吗?

不可以。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必须要有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否则法院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要起诉被告的话,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人污蔑想起诉但又不知道那个人是谁怎么办?

1、被人污蔑想你想起诉,但你老公又不知道那是谁,这个问题完全在你老公身上,极大可能是没事找事,可能是他有问题了。

2、如果确实有这个情况,他会配合你搞清楚这个问题的,他不告诉你是谁就是不想把问题搞清楚。

3、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存在你与别人在一起散步,这个也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如果遇到熟人一起说话、走路也没有问题。

什么是带病起诉?被起诉人应如何应对?

带病起诉这种情况可能是贪小便宜被骗了,造成被侵权却主体资格不具备绝对合法性,这种情况可以起诉,不要爱护面子,也不要害怕法律的制裁惩罚,勇敢面对现实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诉讼前题是必须认定事实的证据比较扎实,或有效的司法结果,或有证人且证人愿意出庭作证

所谓“带病起诉”,可能指的是检察院系统于2016年提出的刑事公诉案件办案质量要求。即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都要求在证据质量上百分百经得起推敲。如果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证据系统上出现毛病,就很可能给这个案件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带来不确定不确实的审判风险。有可能因为证据系统瑕疵,导致法院错判,或者被法院退回补充侦查。

对于检察院带病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来说,也可能因为检察院审查证据系统的瑕疵被法院错判。或者,被告人可以利用检察院带病起诉的案件证据事实瑕疵,在法庭上进行翻供,完全推翻公安、检察前期侦查、审查所形成的全部审讯笔录,获得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审判结果。

从刑法理论上来说,法院审判刑事案件遵循“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因此,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材料存在瑕疵,造成整个犯罪事实证明系统的不确定性不唯一性,法院应当直接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判被告无罪,而不是将现有证据存疑的案件退回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后重新再送审。也就是说,法院要遵循“一案不二审”的原则,一个案件若是已经被检察院公诉到庭审理,由于公诉的证据系统有毛病有瑕疵无法构成法律要求的“证据确凿”、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法院就无权将该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以利于检察院返工重做再次公诉送审。而是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直接判决无罪或者驳回起诉。

法院处理检察院带病起诉案件直接按无罪判决或驳回起诉,不给检察院下次再次送审的机会,才是贯彻“一案不二审”原则的正确适用方法。

所以,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说,若是检察院公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是“带病”的,那就意味着这名被告人天赐良机逃出生天的绝佳可能。恐怕没有任何一名被告人会放过这个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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