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检察院建议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检察院将刑事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延期移送,检察院可出具检察建议吗?该怎么办?
依我之见:公安机关在‘’退查期间因延期移送‘’,检察机关‘’不能‘’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为什么‘’延期移送‘’,检察机关不能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呢?下边本人试从法律规定与检察实务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如果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证据标准的,依法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存疑,比如犯罪时是否精神状态正常丶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反映申请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再比如职务犯罪中对于涉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与犯罪嫌疑人应得收入相互交织,必须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才能分清哪些金额应当认定犯罪,哪些应数合法收益应予减除,再比如故意伤害罪案中移送案件对于伤情结论的伤情等级的‘’法医学伤情鉴定‘’当事人双方也意见分歧严重,再比如查处‘’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所扣押的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未未作采样定性鉴定,是否就是刑法所指的‘’毒品‘’必须鉴定而未鉴定的,……总之,审查起诉中如因证据核实中确有必要进行司法丶专业鉴定的,为保证案件的事实丶证据丶法律的正确实施处理,该鉴定的,必须鉴定。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案件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是依法在补查期间依法延期的,那就无可厚非。
二,再说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公安的侦查活动丶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违法的侦查丶审判行为依法进行纠正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而对于公安机关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纠正,检察机关一般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以商量的语气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来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就本案例而言,情况不明,如果是例举中需要在补充侦查中进行司法鉴定呢?检察机关是不能以监督之名去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的。
综上所析:本案例中检察机关不能因‘’补查延期移送‘’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错的‘’检察建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诉讼过程中,三个办案机关,侦查机关基本不存在超期情况。
为什么?因为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是比较刚性的,只有几种特殊情况下才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重新计算期限,而这几种情形法律也规定的比较严格,更为重要的是它后面还跟着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侦察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都可以对它的侦查期限进行监督。是否超期,很容易就能计算出来,这点和法院不同。法院的超期很多只能算是隐性的,它可以延期或者中止、重新计算的理由比较多。
刑事诉讼中的超期是比较严重的。
无论是哪个办案机关,没有特殊情况都不敢,也不可能明显的超期。超期的话,轻则追究办案责任,造成不利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都有可能。没有哪个清醒的办案人员会在这个上面犯错误,太低级也太容易被发现,而且系统会记录的清清楚楚,明确无误。
如果真的有提问者所讲的情形发生,且没有法定的几种不计算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就此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这个还是有比较大的作用,侦查机关一般都会马上改正。如果不改正,又无法说明合法理由的,那么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形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向同级侦查机关发出相关法律文书,要求改正。也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进行监督调查。
不过,就我个人所了解的,没有任何一个执法单位会置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于不顾的,基本上是马上改正并说明相关情况的。
而且,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对羁押在相关场所的被羁押人员的相关诉讼权利进行监督保障,超期羁押是严重损害被羁押人权利的情形,如果有办案机关有此类情形,他们一定会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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