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怎么约定
法院受理含仲裁协议的案件,开庭以后该怎么处理?
法院受理含仲裁协议的案件后,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仲裁协议三种表现形式?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适用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文件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协议书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不论当事人所发生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书,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有别于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实质上相当于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的协议,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通过一定的通信手段表示接受,从而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
1.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以下几个。
2. 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即根据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法律适用。
3. 其次,合同一致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应当与合同的法律适用一致,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应当与合同所选择的法律适用相同。
4. 冲突法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仲裁协议中没有明确选择法律适用时,仲裁庭应当根据冲突法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5. 公共秩序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不得违反当地的公共秩序,即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
6. 国际公序良俗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国际公序良俗,即不得违反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7. 除了以上几个原则,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还可能受到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影响,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