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合同不能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吗
劳动合同法对工龄连续十年以上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是怎么规定的?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对于工龄连续10年以上且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群,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允许解除这个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说你所在的工作单位只要是正常程序并且不破产的话,那么所在的工作单位是没有任何理由来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所以说你会一直在原单位工作到自己退休为止。
当然连续工作10年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际上自己基本上可以说在这家工作单位工作的时间算是比较长的了,所以说,到这样的一个年龄段,那么工作到退休为止,对自己来说也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所以劳动合同法也有这样的一个明确规定。
当然如果说因为单位破产所不可抗力因素的话,这个是没有办法的,那么这样一来的话,你只能够享受到单位应有的一个补偿待遇,也就是说你每工作一年可以享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待遇,那么工作10年以上,最长是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补偿待遇,除此之外你还可以享受到一个失业金的待遇,当然在领取失业金的过程中,你可以享受这个职工医疗保险的交纳,但是不能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交纳所以说你的个人职工养老保险,是必须自己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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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龄连续十年以上的人员,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有以下几项的规定:
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对于连续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除非员工自己不愿意,否则用人单位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法律规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意是为了保证职工在工作生涯的最好时光奉献给企业后,不会在年老之时随意被裁。
但是它并不意味着是职工就成了固定工,在一定情况下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本人犯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错误以外,当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时候,也是可以裁员的。
但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法律的保护则更加完善,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许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以去劳动仲裁申述,有两种选择:
第一就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这个既然已经撕破脸面,正常大多数人不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万一以后在单位被穿“小鞋子”,被逼主动离职就亏大了。
第二就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注意的是这里的经济补偿并不是按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的标准,而是工作一年赔偿两个月。
现在的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还是比较不错的,大家在工作中碰到了问题可以去反映申述,保护好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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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原文上就有答案。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得以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
40条属于无过失性辞退,一共3个情形。
非因工负伤,患病,医疗期满原岗位做不了,调岗也做不了
不胜任
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例如单位搬到另外的城市
41条属于经济型裁员。
单位要是按照以上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解除赔偿金2N。
但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并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39条(重大违纪,营私舞弊等)还是可以被辞退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工龄十五年以上,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不得予以辞退,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只能办理离岗退养(内退)手续,享受相应的退养待遇。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已自然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方不得随便辞退,单方强行辞退,应享受双倍赔偿金(最高年限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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