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观点 2025-08-2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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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案件证据如何处理?
  2. 刑事案件哪些证据无效?

刑事案件证据如何处理?

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2、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证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加以说明。

刑事案件哪些证据无效?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证据包括: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第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证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律师答疑:作为人民大学的刑法博士,我给你解答一下刑事案件证据效力的问题,刑事案件中不讲无效证据,讲的是非法证据。被告人妻女的证词不属于非法证据,只是在该份证词对被告人有利的时候证明力很弱!另外,在法院未判决钱,你不能对对方使用“杀人犯”这个词,理论上对方存在无罪的可能,有可能真凶另有其人。


首先,我先回答你哪些证据无效的问题

刑事案件中有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现在一般法院都是会同意的。

那么经过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所排除的证据,都属于无效证据,予以排除。

具体来说,以下为非法证据的范围: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以上的证据经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非成功的话,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也就是一般人理解的无效证据。


其次,我来谈谈关于被告人直系亲属证词的问题

被告人直系亲属所做的证词并非当然的无效证据,如果其获得途径非法的经过排非程序确认后可以予以排除。

在取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被告人直系亲属所做的证词根据其内容证明力分别有两种情况:

1、在被告人直系亲属证词对其有利的情况下,该证明力很弱,法院基本不予采信。

2、在被告人直系亲属证词对其不利的情况下,属于强证明力的证据,法院予以采信。


你好,这里是头条号“刑法的趣味”,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所谓的证据无效,其实涉及到刑事案件证据在应用过程中的四个方面:

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一般不能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首先回答题主提出的小问题:放在题主所述的情形下,如果该案件只有杀人犯妻女的证言和杀人犯自己的供述,即使双方的叙述相互印证,也不能据此就对杀人犯定无罪或者减轻其罪责。

身为杀人犯的妻女,我们仔细一想,她们肯定会作出有利于杀人犯脱罪、罪轻的证人证言,这是人之常情,对于这样的证人证言,即使在法庭上经过了举证质证环节,也不能轻易认定其所说的就属实。最好是有其他与杀人犯无关的人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客观证据佐证。

反过来讲,如果杀人犯的妻女作出的是对杀人犯不利的证人证言,则经过举证质证环节之后,法院是可以认定其所说属实的。

所以我们不能期待任何人的妻女都能够在法庭上大义灭亲,这是违背基本人情和逻辑的。如果法院最终只因此判决杀人犯无罪或者减轻其罪责,我认为是误判。

证据本身和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当然“无效”

其实这指的是侦查机关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初步筛选时,首先要排除的就是那些和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严格来讲,这些“证据”即使是客观的,能够反映出一定的客观现实,但是客观现实和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这些“证据”就连基本的证明力都没有,当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甲涉嫌盗窃罪,警方还查到了甲和他人通奸的事实,通奸的事实当然不能作为证据在甲的盗窃案中使用。


证据本身为非法手段取得,当然无效

这指的主要是侦查机关在行使案件侦查权的时候,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据(刑讯逼供、引诱、欺骗、胁迫)等,这样的证据将会被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丧失基本的证据资格,排除其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当然无效。

取证有瑕疵的证据,侦查机关不能说明理由的,当然“无效”

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要求比较严格,瑕疵证据指的就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在取证过程中有瑕疵的证据。

例如侦查机关在获得证人证言后将询问时间写错了,或者侦查人员没签名,没让证人作出承认所说属实的承诺的,这都是瑕疵证据。这样的证据,侦查机关可以在事后及时补正,比如及时修改询问时间,签名确认,向证人确认其所说属实等,做到这些后,瑕疵的证言即不再具有瑕疵,它就具备了证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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