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人身损害案件有两个被告如何确定管辖?
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由原告来确定。
人身伤害案件有被告所在地和侵权权行为发生地法院。
如果有两个被告的,两个被告不在同一个法院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起诉。
原告也可以不选择被告所在地,而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将车主列为被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错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有肇事者承担。
从法律规定来看,在机动车所有人跟使用者不一致的情况下,造成事故是由使用者承担。我们司法解释对于车主的过错是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过错,那是不需要承担责任。另外,车主和使用者不一致,这个不影响保险的理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要照样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事故跟车主没关系,保险额度足够赔偿的,那肇事者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为什么起诉的时候还是要将车主或肇事者列为被告?这个很大程度涉及我们诉讼考虑。因为即便多告一个人,对于原告并没有直接性影响或具有其他方面的损失。我们无非就是多准备一套诉讼材料罢了。并且诉讼很多时候是不确定性的,但不起诉是一定不会被法院支持。最后即便法院没有判决其承担责任,那也没有关系。但客观说,被起诉对于被告应当还是有影响。别的不说,至少开庭什么的要去,甚至还要委托律师,产生其他费用。
法海一粟认为,车主只在“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情形下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情形下,车主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按份赔偿责任,但是,车主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法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包括:
(1)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即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即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何谓“机动车一方”。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所谓“机动车一方”包括:
(1)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在车主及所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2)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在车主将车辆出借、租赁给第三人,而车主对此存在过错时,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住:这里的“相应的责任”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的责任”。
(3)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车主以买卖的方式转让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的情形。即在这种情形下,车主与受让人须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题主请求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车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除此之外,车主均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不错!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只要肇事司机与车主不是同一个人,都应当将车主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谁知道司机是否为车主雇佣的呢?如果司机是车主的雇工,车主的连带责任能够开脱吗?
只有在审理查明车主与司机之间是真实的车辆借用关系时,才能免除车主的连带赔偿责任。
然后,按照车主在出借车辆过程中的不同过错追究其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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