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上诉法院会驳回吗

法律观点 2025-08-31 5
很多朋友对于行政诉讼时效届满上诉法院会驳回吗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 行政诉讼没有开庭,法院给驳回起诉了,这样做合法吗?
  2. 行政诉讼法,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于是上诉,二审认为应当受理,二审法院怎么办?
  3. 行政诉讼一审胜二审败超过诉讼期间怎么办?

行政诉讼没有开庭,法院给驳回起诉了,这样做合法吗?

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不需要开庭就可以直接驳回起诉了的,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例如原告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例如原告并不是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等。

打一个比方,假如政府国土部门给张三颁发了一个《土地使用权证》,现在张三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上述的《土地使用权证》真实有效,这个根本就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在于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能提供行政诉讼,现在国土部门应张三的要求发了上述的《土地使用权证》,该证一经作出且未经上级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就是真实有效的,根本无须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有效,因此这个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再打一个比方,现在到处都有大量的小产权房,有一天张三把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某小产权房属于张三所有,并判令房管局颁发房产证。问题在于,小产权房的问题,不是法院能够下判决直接确认归属或者直接判令颁发房产证的,行政权是对社会进行管理,司法权是对行政权监督,司法权不能够代替行政权进行社会管理。因此要求判决确认小产权房的归属并颁发房产证,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受理后会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再例如,张三当年出资替父亲在老家盖了一栋房子,房产证当时登记在张三父亲的名下,25年之后的今天父亲去世了,张三与兄弟争夺房子的所有权,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25年之前的房产证,明显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法院直接就驳回了。

再例如,张三盖了房子并办了房产证,李四跑出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李四对房子存在利害关系,那么李四的案件很容易就被法院驳回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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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没有开庭法院驳回起诉合法吗?

可以的!法院立案后会审查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根据证据审查符合开庭审理的必须开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开庭后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原告起诉时对已方不利的证据肯定会不提交,当法院审查被告或者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予以驳回,目的是节省司法资源,预防滥诉。

我作为第三人参加过一起行政诉讼,法院也是不开庭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事情原委很简单:原告是同村另一个小组因为土地纠纷在2014年将县人民政府告上中院,要求撤销我们的土地证,同年9月开庭年底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上诉。2020年原告再次起诉不动产登记局,要求撤销我们的土地证,我们收到原告诉状、证据及被告不动产登记局答辩及证据后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及相同的诉请重新提起诉诉,属重复起诉,应以“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被告没有用这个理由)。同时我们向法院提供了15年中院生效的裁定书(原被告都没有提交),法律审查后没有开庭直接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对方后来仍旧上诉,我们连答辩都没有提交,不久又收到法院寄过来的驳回裁定书!

所以说,行政诉讼法院没有开庭直接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可能的!

行政诉讼法,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于是上诉,二审认为应当受理,二审法院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这两个是不同前提的处理方式。没有矛盾。七十九条的前提是认为不应当受理。而七十条的前提里面没有不应当受理,是普通情况下,即认为受理没错的前提下。

行政诉讼一审胜二审败超过诉讼期间怎么办?

在行政诉讼一审胜二审败的情况下,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同的处理。
具体来说,如果该案件对应的法律明确规定一审判决生效后可以进行上诉,那么一审胜诉后即使超过了诉讼期限也可以进行上诉;如果该案件对应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上诉期限,那么一审判决生效后四个月内仍可以进行上诉。
但是,如果一审判决已经不可上诉,那么二审败诉后无法继续上诉,只能接受法律判决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法律判决确定之前一审胜诉的结果已经超过了诉讼期限,也不会影响结果的生效,因为判决结果需要的是法律程序上的合规性,而不是时间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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