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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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举例说明?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举例:
2000 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丙在本案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否在二审参与诉讼?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说,在一审案件诉讼开始后,有利害关系的人认为此案与自己有利害关系 ,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即他既不依附于原告,又不依附于被告。其诉是另外的诉。其判决结果,他可以享受原、被告当事人的权利,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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