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中止的概念是什么?
诉讼中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诉讼活动必须暂时停止的诉讼状态。诉讼中止的原因包括当事人死亡、无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缺席、诉讼标的物灭失、当事人协议和解、达成执行和解等。诉讼中止期间,诉讼活动停止,但诉讼关系仍然存在,诉讼时效中止计算。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中止几次?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中止事由后,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案件审理,中止事由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至于可以多少次,主要看中止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只要符合,应当几次就几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中止几次?
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中止多少次,因此,只要有合理的理由都可以中止。
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其实法官并不愿意多次中止案件审理。现在法院人少案多,每个法官都面临一堆案子,他们也是想尽快结束审理,能一次审结的不会拖到第二次,当然如果案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该中止的还是会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