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讲座稿范文(劳动合同法律讲座稿范文大全)

法律观点 2025-07-05 2
劳动合同法律讲座稿范文大全汇总:
  1. 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内容是怎样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应该怎样理解?
  4. 《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有用吗?

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按照我们在实践中常识性的理解,那就是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达到严重程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的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就说,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是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标准。  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理解及操作,从法律的严肃性、排他性来看,在审判实务中应当是非此即彼的理解方法,而不是用圆滑、融通、模棱两可的方式来理解和运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内容是怎样的?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应该怎样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应该这样理解:本条规定了缺乏书面或明确的劳动报酬约定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本条的“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这一部分规定,从字面上理解,具体含义应是:“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也“不明确的”,才适用本条规定;实践中,的确会出现虽然没有较完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劳动报酬的约定足够明确(如用人单位通过告知单位的工资制度使劳动者了解其工资级别和标准)的情况,这时,应当按照足够明确的约定给付劳动报酬。

《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有用吗?

法律分为不同的部门,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等。而民法典属于民法部门,主要用以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法,则属于社会会法部门,用以规范调整包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或他之间权利义务。民法典与劳动合同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民法典的颁布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是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双方权益和义务而定的法律,专业性强,是其他法律不能替代的。民法典更加完善了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法律的不足,更有利于人民群众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法可依,保障人民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