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请问公司股东可以随意转让股权吗?
分两类情况: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可能公司股东户数不多,大多数持股比例较高,转让股份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且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上市公司而言,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需要提前发公告进行披露,IPO时原股东限售股解禁后进行减持,也需要进行披露,而且要符合证监会要求;持股比例很低的小股民、中小投资者,可以随时卖掉。供参考
有两种情况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但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控股权之争往往规定了这种限制。从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理解,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新《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不管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需要明确如下几点:
1、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必须有人自愿接受你的股权,如果没有人接收股权,是不能强行要求别人受让你的股权(这种情况在合作之间的情况比较常见)
2、如果对外转让,且有人愿意接受你的股权,需要征求公司现有股东的同意(优先购买权),需要向现有股东发出通知,现有股东不同意对外出让的就需要现有股东来购买你的股权,现有股东仅仅是不同意你对外出卖股权但又不同意购买你的股权,那么现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无效的,外部人此时可购买你的股权。
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公司具有一定的资合性,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自愿认缴出资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股权是股东认缴出资额在公司的体现,经依法认缴并由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在册后,是股东的合法财产,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其股权具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可以不经过其他人同意自由转让给其他主体。具体而言,需要看股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是否对于股权转让有特殊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由决定是否转让股权、转让给谁。但是多个股东的情况下,各位股东均须按照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协议及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来行使股东权利,在一些情况下,公司会对股东的权利进行特殊限制,以保障公司的稳定和安全,如为了开发某个项目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通常在公司章程中会约定在项目完成之前转让其股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受让方的开发资质、股权交割时间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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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包括合伙企业股东和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又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1.一般合伙企业股东(合伙人)间股权可以相互转让,但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2.新《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
3.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东身份的董监高转让股权有限制性条款,新《公司法》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东协议禁止股权转让有效吗?
章程限制股东之间互相转让股权的规定是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依该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
同时,该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该规定,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这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因此,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间股权转让予以限制的特别规定,各方都应当尊重。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约定,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合法吗?
不合法,因为股权属于股东个人的私有财产,禁止对外转让干预了私权的行使,损害了股东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而且在相关案例中也已经明确支持了该种约定无效。原因在于: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章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的合法权利。股权就其性质而言具备股东财产权性质,因此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依法应当保护。
《公司法》虽然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因素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做出特殊规定,但如果章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到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无效。
而且《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当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条件的情况下,在章程中约定禁止对外转让只会加大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的可能性。
基于此如果有效势必造成小股东既无法退出公司经营,又无法从经营中获益的尴尬局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活跃度,所以这种约定必然无效。
股东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能绝对限制。那种以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是无效的。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进行适度限制,比如说,五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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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限制是可以的。
有限责任公司比较特殊,兼人合性与资合性于一体,资合性要求股权可以自由转让,而人合性要求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来作为维持公司股东信任的基础。因此,有限公司对此进行约定要把握两个原则:
1、内部自由转让;
2、外部转让适度限制。
《公司法》第71条对此做出了以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内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对外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表明对股权转让的法律限制属于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与法律不同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设定。
题目中禁止对外转让股权,这种情况分两种情况:
1、禁止对外转让,对内转让没有限制,那么,这种情况是合法有效的。因为禁止对外传已经表明全体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不限制对内转让,只要股东有合理的救济途径走得掉,法律是支持的;
2、禁止对外转让,同时又禁止对内转让或变相对内转让,或对内转让设定过于严苛的条件的,这种是无效的,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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