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分公司可以签订前期合同吗
业委会成立后前期物业还有效吗?
有效,因为物业通常是三年重新招标,因此三年未结束就是业委会新成立了也要与就物业协调,进行详细的交接等待重新招标前履行业委会职责除非这个物业让一半以上的业主不满,并强烈要求物业离开,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物业费旧物业不走,新物业不愿意来,造成小区卫生及环境进一步恶劣
一个小区的业委会已经成立了,也就新的业务已经成立了,那么,前面的业委会说话还算数吗?
那要看什么事情,如果是新的业委会还没有成立之前,小区所发生的事情,前面的业委会说话应该是算数的,当然,这个应该是还在没有成立新的业委会之前确定的事情,如果新的业委会已经成立了,而前面的发生事情,前面的业委会无权作出决定!
在没有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之前,前期的临时物业公司还要继续服务。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需要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聘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负责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在这个时候,就可以办理原来临时物业与新聘用的物业公司交接事宜。
物业公司与部分业主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物业公司与部分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物业合同是无名合同就是集体合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业主大会成立,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业委会签订,单个、个别业主无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只能追认以前的合同和以前的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有效,如果个别业主擅自选聘物业公司而解聘原来的物业公司是违法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成立业主大会,过半业主且专用部分面积过半业主同意业委会才能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否则合同无效,房管、物价部门不予备案,出现合同纠纷法院不会维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业委会成立之后开发商再签订物业合同有效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业委会都是虚假成立的,暗箱操作的。都是在物业曹总下成立的。物业匆匆到脚都流着肮脏的血。业委会代表我们,出卖我们的利益。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收费标准和办法。有哪个业委会,按照收费办法和标准,执行了。与物业合伙。同流合污。诈骗百姓钱财。
无论业委会是否解散,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是无效的。但是,物业起诉你欠交物业费,你胜诉的可能几乎为零。原因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并授权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在没有出售房屋之前,是唯一的大业主,可以代行业主大会职责,即可以选聘前期物业,法规也是这么规定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买房时,会让业主再与物业公司签订一次,形成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开发商卖房后,其身份只是业主之一,并且专有部分面积逐渐减少。物业服务合同转签之后,开发商已经不再是适格的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任何时候再签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但是,你依然会败诉。
首先,你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除非合同约定,未成立业委会的,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但这个条款显然不会出现。
其次,物业手头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个合同的解除,一般是物业自愿撤出管理,或者是被业主大会依法解聘。
即便被依法解聘,物业合同的期限,仍会延长至业委会通知其交接的时间,此时间点之后,业主才可以不再缴纳物业费。
未接到撤出通知之前,即便设定期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司法实践中,仍然根据公平原则,对物业提供服务的行为,认定为事实服务,最高法关于处理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有提及。
制度这么设计,是为了保障小区物业服务的平稳,也是为了迫使被解聘的物业公司,及时进行交接。
虽然你们业委会自动请辞,你的败诉不会是开发商签订的这份合同,应该是法院认定了物业提供的事实服务。
物业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怎么申请公示?
这个问题提的有点不专业。
根据国家规定,前期物业在登记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正式合法承接小区物业管理时,在销售初期,建设单位就必须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建设单位也必须与购房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本来就有的,何来申请公示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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