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出现医疗事故,医院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为什么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医院和医生不会主动承担责任?
首先,要认定什么是“事故”。“事故”有意外丶有“粗心”丶有“水平”差异等多种因素引起。
“意外事故”是非人的因素,是不可控的。比如“停电”,这对医生和患者来说都无可奈何。
“水平”,是医生知识结构丶经验不足和技术水平问题,谁也不是“神仙”,“神医”都是“传说”。
“粗心”或责任心不强,这才是应该追究责任的。但是,人一但出现错误,咱中国人有几个人能主动承担责任的?何况在咱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有,“父为子隐丶子为父隐”,“为遵者讳”。看看,父子之间相互“隐瞒”丶“包屁”不都是中国人的信条么?
所以,要通过医疗鉴定来确定事故责任,通过司法来确保双方利益。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法律制裁,玩江湖黑社会那套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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