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驳回的刑事回避的复议规定是怎样的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对被驳回的刑事回避的复议规定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相信很多人对关于对被驳回的刑事回避的复议规定是怎样的也一样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回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申诉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关于对被驳回的刑事回避的复议规定是怎样的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