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与一般法人的区别有哪些
个人属于特别法人吗?
属于。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特别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特别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但又不具有出资人和设立人,而是依据国家法律或者政府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2、特别法人具有法人的组织形式。 特别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也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还有其法定代表人,并且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设立,具备法人的所有组织形式,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3、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4、特别法人的外延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才属于特别法人。
设立原则 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
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不尽一致。 其中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
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 定义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享有公权力,有独立的经费,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 这种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特征
1、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
2、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来自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拨款;
3、只能在因行使职权所必需时才能参与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用品、租赁房屋、购买交通工具与房屋等。
分类
1、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关;
2、有独立经费的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前者包括上述国家权力机关法人、国家行政机关法人等;后者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授权其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非行政主体和无法律法规授权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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