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遗嘱怎样有效
老人房产过户给孙子了,如果老人临终前口头遗嘱把房子给老人的女儿,这个口头遗嘱有效吗?
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技术含量的。
首先,这里面包括两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老人把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孙子是什么样的一种法律行为?
按照题目当中的说法,如果老人能够把房子过户给孙子,说明过户的这种行为应当是发生在老人生前,那么老人生前把房子过户给孙子,无非是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赠予,一种就是买卖,但是不论是哪一种,既然房产已经登记在孙子名下,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变更为孙子所有,所以该房产就不再属于老人的遗产,即便老人去世,该房产也不会作为老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第二个问题就是老人再订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我们先不考虑房屋的产权在谁名下,先看一下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国家的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这四种遗嘱里面,除了口头遗嘱以外,剩下四种都是书面形式的遗嘱,只有口头遗嘱是没有书面的,所以这就代表口头遗嘱订立必须要符合一定的紧急性。
比如,有的人已经病危了,没办法写字,才可以立口头遗嘱,而且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可以。
所以首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是非常严格的,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立的。
第二个就是如果房产已经在孙子名下,本身也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所以即便口头遗嘱形式没有问题,但是由于所处分的房产不属于老人的遗产,也会被归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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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老人把房子赠与了孙子,且已过户,算赠与成立。如孙子得到房子后,违背了老人赠与的附加条件,或孙子对老人不孝甚至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严重,老人有权撤销其赠与行,索回房子。如並无这些情况,老人临终前,仅口头遗嘱,将已赠与了孙子的房子又给女儿,应该无效。因为至少得有理由先撤销原已成立赠与行为,使房子回到老人名下,老人才能有再处置房屋的权利。已赠与出去的房屋,不同于未生效的遗嘱,如果仅仅是对同一房屋的二次遗嘱,通常是以后一次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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