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海域使用权被他人侵犯,权利人如何依据民法维权?

海域使用权被他人侵犯,权利人如何依据民法维权?

2025-01-23 09:28:41 0人已围观

海域使用权被他人侵犯,权利人如何依据民法维权?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什么规定

海域使用权能否转让海域使用权最早规定在1993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布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在该规定第三条就已经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客体范围中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海域使用权的转让主要依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印发,共8章55条,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转让细节根据各省市海洋管理部门出台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相关办法来实施。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条 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第四条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区)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具体工作,同时占用海域和土地的用海用地项目,海域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和期限应当一致,涉及港口岸线的海域使用应遵守港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继承,依法转让、抵押、继承海域使用权时,应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

一般情况下,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如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享有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成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主体。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的形态有国有林地使用权,国有草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和探矿权,渔业权和取水权,但是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物权法没有专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定义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涉及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属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其核心目的是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及可持续发展,同时明确各方在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林地使用权体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是林地所有权行使的主要方式,使用权人可对林地实行使用、经营、收益的权利,并涵盖森林、林木等地上一部分资源的使用、收益和经营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山林的所有权不会归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