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的股权低价转让,另一方如何维权?
2025-01-09 08: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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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认为,丈夫与妻子协商一致转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该转让行为也合法有效,应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或其擅自转让但经妻子事后追认的,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可以协商确定财产归属,意图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少分给对方,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属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任意转让,且刘明与李芳为夫妻关系,李芳有权取得股权,离婚时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经常会将股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友,但是无效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对共同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如果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包括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这种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间的公司股权转让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股权作为财产具有特殊性。
【律师分析】离婚时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转让须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王寅翼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