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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的股权低价转让,另一方如何维权?

2025-01-09 08:51:58 0人已围观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的股权低价转让,另一方如何维权?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让科技生活无忧,法律如强劲的清风,面对光污染防治,重燃希望之火,法律为智能家居安全保障,勾勒出各行各业的职业操守,出行不再烦恼,让科技融入生活更安心,承担共同的义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因其他股东反对且公司无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明确规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协议合法有效,离婚时恶意转移股权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故协议无效,一般认定无效。

第一种认为,丈夫与妻子协商一致转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该转让行为也合法有效,应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或其擅自转让但经妻子事后追认的,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可以协商确定财产归属,意图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少分给对方,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属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任意转让,且刘明与李芳为夫妻关系,李芳有权取得股权,离婚时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经常会将股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友,但是无效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对共同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如果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包括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这种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间的公司股权转让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股权作为财产具有特殊性。

【律师分析】离婚时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转让须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宣告股权转让无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王寅翼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