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依公司法如何进行?
2025-01-28 1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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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决议效力的规定如下,对于公司决议效力无效的起诉原告可以是公司董事、股东以及监事,而对于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司股东,而不得是公司董事以及监事,确立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