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约定不明,归谁所有?
2025-01-11 09: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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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分享,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第三十一条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三十二条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是,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一般归属委托人,委托人需要按合同约定为受委托人资金及其他必要条件。
合作开发合同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一般情况下由合作开发的各方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若合作一方选择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其他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益,但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当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