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同等条件如何界定?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中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经股东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以下情况下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夫妻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它是指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具体来说,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才有此权利,第必须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而享有的顺序上的优先权。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股权转让中的“同等条件”,股权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约定股份转让的对价,合同就因无法履行而未成立,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相等或基本相等。
股权转让中的“同等条件”是关键概念,涉及到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三个关键点,价格条件需一致,意味着股东和非股东购买股权价格需相等,不论货币种类,价格换算后需等同或接近,同等的条件应当是同等的股权转让合同条件,对同等条件既不能仅限于同等的价格,也不能对其扩大解释,如包括向公司注资、业务关系等等。
转让股权的数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原则上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购买全部转让股权,部分行使视为未达到“同等条件”,若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是经转让股东和第三人同意,其他股东方可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支付方式。
价格,价格等同意味者老股东应当以等于第三人价格的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实践中交易条件往往附加有其他优惠条件,因此认定转让价格是否属于同等条件范围内往往还需结合其他条件予以确认,数量,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股权转让数量主张受让股权是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