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售假100万判刑几年
你认为食品和药品制假、售假应该重罚或者判死刑吗?为什么?
如果吃的都不能保障,还拿什么来做其他的,人和人之间没有信任没有情分,只有彼此算计为了钱看谁更狠,结果就是互害,长此以往,人将没有人性,只是为了金钱趋使的机器。前几天拍到蓝天白云,欣慰极了,空气好了很多。这才是我们向往的,做人还是要有底线,人性都没了就不能再叫人了,这种行尸走肉坏了环境还是判死刑好。
制假售假已经屡见不鲜,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人金钱至上,不择手段,对社会和人民生命危害极大,国家要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法规,严惩制假造假行为人,对直接危害人民生命的,要处以重罚,情节极其严重的应处极刑。因为造假也是杀人,要杀更多的人。
食品药品,都关系的人民的生养生息,这些行业搞假,牟取暴利,哪一己之私,图财害命。危害公共安全。我认为死行为好,否则在金钱利益面前,如果惩罚不利,犯罪分子会更加肆惮无忌,其他人也会争相效仿。产生恶性循环。只有死刑才可产生威慑力。
食假危害身体健康,患病率高,看病难就是人数,中国医院多,说明食品有问题,药物假,危害生命,医术高明,无法治好患病的人,抹黑医生治死人,有的医院家属聚集殴打医生是治死人,出现医疗事故,百姓不相信医生职业道德,药物高贵,还治不好病,药物治疗效果明显关系,所以食假因,药假果,从食品假得生病到药品假治死人生命,判刑据危害人性质尽致生命决定,相当于放毒致死,中国吸毒者或者贩毒者重刑。制假产品要例入贩毒这样打击,重判,一定不会厂家制造假产品
食品与药品造假,严重危害人们群众的生命安全,甚至导致某些毒素在体内积累影响到下一代,如果政府不加以干预,最严重的情况就是危害到国家和整个民族的繁衍。我国对食品药品的监管古来有之:
《礼记》记载了周朝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把禁止未成熟的谷粮果蔬进入市场写入了法律。
而将食品药品造假严重者处以死刑在唐代的律文中有记载:
唐代《唐律疏议》记载:“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由此可见唐代对食品安全相当重视,严重者可判处绞刑等极刑,让不法分子心存畏惧,不敢生事。
到了宋代对待食品药品造假的法律更完善,监督更全面,对待严重违法者依旧处以死刑,对现今仍有借鉴意义:
北宋为了保障食药安全,规定要按行业登记,让商人们成立行会,对药品食品进行详细的监督和审查,一旦出现问题,商人们就会受到严惩,连管理官员也要连坐,对于制假售假的商贩和不作为的官员,宋朝采取铁腕手段严厉打击,对违法商贩依情节轻重,比照杀人、伤人等罪来处理,其中不乏被斩首者;即使无意使顾客食物中毒,后果严重的也难免一死,这就对毒假食、药品违法提供者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西方国家对于食品药品造假的处罚力度中虽然很少有死刑,但是生产商和销售商将面临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对这面的处罚相当严厉。
我国刑法144条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刑法对食品药品造假是规定了死刑的。
食品药品是人们群众的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必须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对于造假事件必须予以严格地处罚,甚至死刑,要对毒假食、药品违法提供者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因为这是关乎民生的根本大事。
药品打假赔偿标准?
可以要求十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关于药品售假100万判刑几年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