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首付给女方买房行为如何进行认定
婚前一方父母交付首付款,首付款性质应如何认定?
首付款属于父母赠予儿子的钱,所以属于婚前财产,用这笔钱买的房也是婚前财产,哪怕只是首付。
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话,离婚时,会评估房产价值,按照女方还贷比例,等比例获得男方补偿,房子是男方的。
也就是说相当于女方投资了,本金和收益会在结算时结清的意思。
这些规则同样适用于男方入赘。约束对男女双方是同等的。
所以,想要靠结婚离婚暴富的男女,都一边凉快去吧!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般并无法律上的特定原因,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为赠与。
我认为楼主所提的问题,具体是指,这首付款是自己子女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小两口两人都有份?
这个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
1、出资父母的子女作为单独购房人购房(未来产权证也只有该子女的名字,没有配偶名字),这种情况当然视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首付款当然是该子女单独所有。
如果支付首付款后子女结婚,婚后由夫妻共同支付按揭,若要离婚进行财产分割,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处理不了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购房的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购房乙方单独承担。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购房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如果是小两口共同购房,其中一方父母出首付,该首付款的性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风俗习惯,出首付的父母明知这笔钱就是给双方买房用的首付,仍然进行支付,一般认为是对小两口双方的赠与。但因为小两口还没结婚,故该首付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或者说是彩礼。
如果有证据明确证明是赠与给子女一方,例如签订了赠与协议,则可以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谢谢提问,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买房所交付的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无偿赠予,这在法律上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了这样的内容,夫妻双方在房屋问题中的纠纷处理,法律一般是这样规定的:婚前所购买的房产,归购买人单独一方所有,不视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子则另当别论,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男方或女方出钱,都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即便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生活中也会有一些其它的特殊情况,具体问题再具体分析。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首先要看房产证写的谁的名字,如果写的自己子女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行为,如果离婚涉及到分割,那么房产是不需要分割的,如果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房贷偿还的话,房屋所有权一方需要补偿对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贷款的50%以及这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50%。如果房产证写的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夫妻作为共同受赠人接受赠与,离婚的话房产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如果女方的父母交付首付款,并且房产证上写女方的名字,父母表示赠于女儿,那么这笔首付款就是女儿的个人婚前财产。
同样如果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产证上写男方的名字,父母表示赠与儿子,那么这笔首付款就是儿子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果出资一方没有说明赠于谁,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房屋的归属权,谁支付首付款归谁,如果共同出资支付首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个房子就是谁的个人财产,就算离婚也不参与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