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学理解说(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法律百科 2025-06-26 1
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介绍:
  1. 保险合同纠纷投诉银保监有用么?
  2. 怎么确定保险合同纠纷所在地?
  3. 从法理上分析,可以说“保险合同涉嫌合同欺诈”吗?

保险合同纠纷投诉银保监有用么?

保险合同纠纷投诉银保监是有用的。银保监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有权受理和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投诉。银保监会对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银保监的处理决定,银保监会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可以吊销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因此,保险合同纠纷投诉银保监是有用的,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怎么确定保险合同纠纷所在地?

1、从法院的级别上来看,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不涉及过多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没有在地区内发生重大影响,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通称的各区人民法院。

2、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意见》第25条也有特别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从法理上分析,可以说“保险合同涉嫌合同欺诈”吗?

对不起,本人平民一枚。应该有请法律专业人士来解答,个人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早已印制好了的固定模式。请不要轻信人,这个社会金钱第一缺少的是良心合同签字时请先看清合同条款。业务员讲的时天花乱缀,具体执行按合同条款。按现在流行广告语的说法:不看广告,看文字。

首先讲一下【合同欺诈】的定义。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条款,理赔时,也是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来赔付,所以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合同欺诈。

而且,对于保险合同中理解存在分歧的地方,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约定做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如果你认为业务员在销售的过程中涉嫌销售误导,可以提供证据由法院判决,不过这与保险合同本身涉嫌欺诈稍有不同。

如果认为某个保险合同的某部分条款涉嫌欺诈,可以提出来具体分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