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压一个月工资怎么办
在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因公司没有按时发工资而引起不满的辞职员工,能不能得到赔偿呢?
针对你的问题,可以分开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第二、未及时发放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四十六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核算。并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五条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责令支付,如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再额外支付百分之五十至一百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希望以上答案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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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这样问题,可能有一点麻烦,主要问题是你未能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给老板钻了空子,由于你本人对劳动法也不够了解,以至于导至今日这样结果。
对你现在的问题是否还能挽救其补偿费?然而我个人是这样看的,首先还是跟单位负责人先好好沟通,看看法人是什么态度,再看看法人是否有良知,当然那至于有没有良知,还要看法人的心里是怎么想的,这个就不好说了。
再有就是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当然这里你本人也是有责任的,为什么要求单位给你签定劳动合同关系,这就是你耍负的主要责任。那么作为一个企业应该为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签实际上就是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看看吧,是否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不得而知,自己从今往后吸取教训!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您好,这个问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里未足额支付即包括未按时支付工资的,也包括克扣工资的情形,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该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员工既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也有权要求得到赔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自第二个月起需支付2倍的月工资作赔偿;劳动者也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按正常理解,这里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超过一个月,所以员工无论以何原因辞职,都可获得赔偿的。
谢谢。
应该,根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符合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标准是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信数额计算,但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临时工,没劳动合同,非主动辞职。是否可以要求每满一年补偿一月工资的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在企业按月领取合法的劳动报酬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既然有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动者也有义务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并完成企业的劳动(生产)任务。如果企业解雇你,你可以依法要求企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因不了解企业的状况无法解答),企业如果拒付你可以凭工资条等可以证明你在企业工作的证据向企业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辞退你不存在过错,还应该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1、用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2、关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3、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去新单位工作,不耽误什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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