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保证人破产是否需要中止诉讼

法律百科 2025-07-29 5
你还在问民法典中保证人破产是否需要中止诉讼?今天给大家分享民法典中保证人破产是否需要中止诉讼的知识,有什么疑虑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为什么呢?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为什么呢?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执行程序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实现个别清偿,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

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即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裁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构执行;人民法院正在实施的执行措施,如冻结、划拨存款、扣押、变卖财产等,也应当中止。

这就意味着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不可能执行完毕,如果这种情况下,仍然允许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将导致债权人既不能向债务人行使权利,也不能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的,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民法典中保证人破产是否需要中止诉讼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